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损害赔偿>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时间:2010-05-15 16:34 来源: 点击:

  残疾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继承?

  原告胡义于2006年11月11日在为两被告张乃明,方金仔装车时不慎从车上跌下,造成左膝左髌骨粉碎性骨折,胡义由两被告送到县医院治疗,住院治疗23天,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双方为赔偿问题协调不成,胡义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支付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0322.33元。案件审理过程中,胡义于2007年3月24日不幸去世,法院依法作出中止裁定,胡义的妻子付爱菊愿意作为胡义继续参加诉讼,并坚持胡义原来的诉讼请求。本案的焦点在于胡义的残疾赔偿金该如何确定?能否由胡义的妻子付爱菊继承?

  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残疾赔偿金是对于残疾者今后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而给予的一种经济补偿,由于胡义已经死亡,其“今后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已经消失,其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法定条件已经丧失,因此,被告不应该再对胡义的继承人即胡义的妻子支付残疾赔偿金。同时,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不同,也不同于“遗产”,胡义的妻子无权主张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依据《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条的立法精神,被告应当支付残疾赔偿金,胡义的妻子可以主张继承残疾赔偿金。

  笔者的观点:

  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首先,本案中,由于未对胡义的死因作科学鉴定,故只能认定胡义做工时发生的事故与胡义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联系,而不能认定二者之间存在法律联系,即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而本案不能认定被告对受害人胡义的死亡承担责任。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