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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问题
时间:2010-05-15 16:47 来源: 点击:

  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应当查明与事故损害后果有着因果关系的当事人,不仅限于事故发生的责任人。责任主体是对损害后果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事故发生的不同情况,笔者拟对交通事故中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进行归纳分类。

  一、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主体

  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保险标的就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的先后顺序,保险公司的赔偿处于第一序位,肇事车主、行人及其他责任主体的赔偿处于第二序位。

  1、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为责任主体,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和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承担责任的依据在于法律的强制规定而非其本身的侵权行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保险公司负有不考虑肇事者有无过错的赔偿义务,只有在损失是由非动车驾驶人、行人或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但是,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的前提是机动车投保的保险性质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前,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性质为商业保险。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当事人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保险法、合同法的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2、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超出保险公司责任限额范围部分,应按行为人有无过错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责任主体。(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的一方为责任主体,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肇事双方为责任主体,应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三种情况:其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其二,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责任主体为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并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其三,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在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内由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其余百分之九十的赔偿责任主体为有过错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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