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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社会保险与其它概念比较
时间:2010-05-21 14:47 来源: 点击:

  (一)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转制隐性债务、转制成本三者间概念上的差异

  根据世界银行的观点,养老社会保险隐性债务是指一个养老金计划向职工和退休人员提供养老保险金的承诺,等于如果该计划在今天即终止的情况下,所有必须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现值加上在职职工已积累,并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权利的现值。[1]笔者认为,这实质上是一种广义的养老社会保险隐性债务,可将其称为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但若将此作为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的定义,则还不够全面,因为它仅适应于养老社会保险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但当从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转向现收现付制时,该定义则存在明显局限。因为无论是实行完全积累制还是部分积累制,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都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这意味着按世界银行定义的养老社会保险隐性债务中,有相当部分其实有对应的实实在在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作保障,显然,这部分所谓的隐性债务根本就不能称之为债务,当然也就谈不上隐性债务了。因此,笔者认为,应将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的定义修正为“养老社会保险一般隐性债务是指:在某一时刻,假定一个养老金计划突然中止,根据该计划的承诺所必须付给当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现值与在职职工已积累并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权利的现值二者之和,与此时已积累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而笔者认为,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则是指发生在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发生转变这一特定情况下的一般隐性债务,因此,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可以定义为“养老社会保险转制隐性债务是指:当一个养老金计划的筹资模式发生改变时,根据该计划在原筹资模式下的承诺,所必须付给转制前已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现值与在职职工在原筹资模式下已积累并必须予以偿付的养老金权利的现值二者之和,与原筹资模式下已积累的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的现值之间的差额。”

  关于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问题,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把它与转制隐性债务混为一谈;一种则是把它看作已到期必须支付的转制隐性债务,即所谓的显性的隐性债务。显然,这两种观点在认识上都存在误区。笔者认为,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实质上是指由于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所引起的政府在养老金上的额外支出,如果转制中政府不必因转制而在养老社会保险支出上增加额外支出,那就不存在转制成本。当从现收现付制转向完全积累制时,由于完全积累制下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者必须为自己未来的养老权益积累基金,因而原现收现付制下退休工人和在职职工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就无法从新实行的完全积累制中获得对应的资金支持,因而,政府就必须额外筹集资金来保证原制度下积累的养老金权益的兑现,这就增加了政府在养老金上的支出,从而成为转制成本。同样,当从现收现付制转向部分积累制时,由于部分积累制下有部分资金必须进入个人账户,因而支付原制度下积累的养老金权益就必然存在资金缺口,这部分资金缺口也必须由政府通过其它的资金渠道来保证,这部分资金就成为政府应承担的转制成本,而部分积累制中的社会统筹部分,实质上是原现收现付制度的延续,政府无须额外筹款,因而不构成政府的转制成本。当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向现收现付制转变时,由于个人账户中都积累了相当规模的基金,因而政府不但不必额外支出资金,而且在转制初期还会有养老社会保险基金结余,当然也就不存在转制成本了。根据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将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定义为“养老社会保险转制成本是指:当养老社会保险筹资模式由现收现付制转向完全积累制或部分积累制时,在保持新旧筹资模式下缴费者负担基本稳定的情况下,由于新制度中个人账户的设置,导致职工在原现收现付制下所积累的养老金权益部分或全部在新制度中没有对应的资金保障,从而形成的养老社会保险资金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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