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时间:2010-05-21 14:53 来源: 点击: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人员的医疗需求,提高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从2010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政策进行调整,医保新政注入了更丰富的惠民色彩。
调整内容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上调为5万元。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从3万元上调为4万元。高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调整为16万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后中断缴费再续保的,自续保缴费之月起满6个月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从参保缴费之月起满12个月后,其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给予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标准参照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定额结算标准执行;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育龄妇女,正常生育(顺产)补助800元,剖宫产补助1200元,多胎生育每多生一孩增加补助100元。
此外,从去年12月中旬开始,市医保机构开始执行“参保人员入院前实施检查结果呈阳性的,视同住院发生的医疗项目纳入报销”的政策。调整后的医疗保险政策,将使全市广大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相对减轻、就医更加方便,医保医疗服务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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