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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时间:2010-05-21 14:53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根据《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惠府令第60号,以下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

  居民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和农村户籍居民;

  职工月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是指职工上年度月工资总额的平均数。

  职工医保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灵活就业人员);

  居民医保是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社保所是指乡镇(街道)社会保险管理所;

  特困群众是指本市户籍人员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对象”(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和经市、县(区)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困难居民及完全丧失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居民;

  医保费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

  医保基金是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救助基金;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及未实现就业的居民;

  社会申办退休人员是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在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办机构)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无单位退休人员;

  大学生是指在本市各类高等院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学生和非在职研究生;

  困难企业是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认定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国有、集体企业;

  基层卫生服务机构是指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站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门诊定点机构是指参保人按照长住地就近的原则,选定作为本人或家庭成员门诊首诊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费用的自付部分是指参保人住院治疗时发生的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并由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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