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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宫外孕致女子险丢性命
时间:2019-03-04 23:1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37的曹某(化名)因停经多日,前往武汉某医院就诊,当天检查结果提示为宫内孕,曹某要求终止妊娠。随后,便在该医院妇产科门诊行人工流产术。

  没想到,数天后,曹某在家,却因急性下腹痛晕倒,紧急送至该医院,入院诊断左侧输卵管间质部妊娠破裂,急诊行左侧输卵管切除术、子宫楔形切除术、子宫修补术。

  曹某认为,自己晕倒入院,系因该医院漏诊所致,同时,给身体和经济都造成很大损失,遂要求该医院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该医院对此却不以为过,双方就赔偿问题发生纠纷。


于是,双方来到武昌区医疗纠纷调委会,共同申请人民调解。

  意外还是事故?双方争执不休

  患者索百万赔偿

  “万万没想到,一次简单的孕检,不仅没有检查出宫外孕,还差点丢了我的命,甚至损害了我作为女人最重要的器官,严重影响我的夫妻生活和感情,院方即使赔我100万也不为多!”曹某激动地说道。

  而院方则解释,患者的情况比较特殊,宫内确实检查出胚芽而且也成功清除,输卵管另有妊娠没有及时查出也是常见的事情,有些宫外孕的症状、体征非常模糊,辅助检查结果也互相矛盾,难以明确诊断。同时,院方表示愿意和患者协商,并希望患者提出一个合理的赔偿诉求。

  “是医疗事故还是医疗意外,将是本案的关键。”武昌区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员杨运成说道。

  随后,调解员杨运成就责任问题率先与曹某进行沟通。

  “医生以彩超辅助检查来帮助诊断,甚至辅以动态跟踪观察,这是一个去芜存菁、去假存真的过程,但当收集到的信息不完全时,就有可能出错。这种错误有时是条件所限引起,有时是技术或经验的限制,和医疗事故是有区别的。”

  调解员杨运成向曹某解释到,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患者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即曹某若想向医疗机构追责,需证明医疗机构的错诊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且系该医疗事故造成了曹某的身体损伤;但根据调解员的办案经验,宫外孕漏诊一般很难认定为医疗事故,患者只能以医疗事故鉴定或司法鉴定的方式来确定责任划分,如此,后续可选择诉讼等解决途径。

  听完调解员的解释,曹某表示不愿意做鉴定和走司法程序,并希望尽快了结此事。

  依法依情调解

  双方5万元化解纠纷

  待明确双方调解意愿后,调解员杨运成又和院方进行沟通。院方表示,在没做鉴定且责任不明的情况下,只能以补偿的形式给1万元。

  “既然院方存在赔偿意愿,应负多大的赔偿责任,也是调解过程中的一大难点。”调解员认为,1万元的补偿数额过低。

  调解员杨运成说道,虽然宫外孕漏诊在医疗事故鉴定中结论可能对患者不利,但本案中,患者一侧输卵管切除的直接原因就是院方未能诊断出宫外孕从而导致输卵管破裂不得不切除,倘若做司法鉴定,是可以构成伤残的。因此,无论主观因素如何,院方手术确实存在瑕疵,哪怕最终认定为轻微责任,1万元也是不够的。

  随后,杨运成又根据《人体伤残鉴定标准》和《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过往经验告知院方,一侧输卵管缺失一般会定为九级伤残,即使院方承担10%的责任,仅伤残赔偿金一项就有117544元。

  听取了调解员的说法后,院方表示愿意赔偿5万元解决纠纷,而曹某也在赔偿数额上做出让步。最终,该医院一次性赔偿曹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各项法定损害赔偿项目共计人民币伍万元整,至此,一件本可能会僵持旷日持久的纠纷以调解的方式快捷解决了。

  “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调解员杨运成说,由于患者不愿意做鉴定,导致难以认定本案性质及责任划分,给调解造成了很大困难。专业的素养是本案能解决的前提,调解员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学习法律法规,总结医疗事故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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