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人间百态>
祖坟被邻居夷为平地获赔5800元
时间:2018-12-17 10:22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认为邻居王某父亲的坟墓占用了自家的林地,赵某偷偷将坟墓夷为平地,邻居报警后,赵某被行政拘留5天。没想到赵某被释放后再次将王家自行恢复的坟墓毁坏。气愤不已的王某一家人为此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将坟墓恢复原状并索赔近6万元。近日,通州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坟墓恢复费8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今年4月的一天,赵某在没有告知原告的情况下,故意将王某父亲坐落于村河西侧的坟墓破坏。时隔5个多月后,王家人才发现,经报警查明是赵某所为。警方对赵某给予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在此期间,王某一家人依照公安机关要求,自行将坟墓恢复。王家人没有想到,赵某自拘留所出来后再次将坟墓破坏。为此,他们起诉要求被告恢复原状,停止侵害、向原告道歉,赔偿原告一家人精神损失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近6万元。

  庭审中,赵某辩称,王某父亲的坟地在自家的林地中,多次要求王某迁坟未果,故才平了坟地。但原告表示,父亲去世已经十多年了,坟地在村里的荒地之上,并未占用赵某家的林地并提交了村委会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坟墓在民法上属于构筑物,是特殊的不动产,死者近亲属对其拥有相应的财产权益;祖坟在本质上也是家族的偶像物,是祖宗信仰和孝道文化的载体,其承载的价值应归纳为死者的安息权及后代对祖坟的监护权。死者生命虽然终止,但其人格尊严、坟墓完整、骸骨骨灰等人格因素仍然长久存在,不容侵犯。

  本案中,赵某破坏了王某父亲的坟墓,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赵某恢复原状,因坟墓已被损毁,原状不复存在,恢复原状不具有可执行性,故赵某应赔偿原告修复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具体费用数额由本院根据坟墓的损毁情况和实际状况予以确定。因坟墓是原告祭奠亲人的精神寄托,承载着人格因素,赵某对坟墓的损毁行为必然给原告造成精神打击,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赵某赔偿原告坟墓恢复费800元,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15035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