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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骑车撞上砂石堆身亡 路政被判担责20%
时间:2015-04-10 10:35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乐山男子郝廷刚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上公路上的砂石堆,抢救无效身亡。家属将乐山市公路局及其直属段、乐山市路政支队告上了法院,索求赔偿。法院一审判决乐山市公路局、乐山市公路局直属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乐山市路政支队承担20%的赔偿责任。(成都商报曾做报道)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乐山市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2013年10月5日,郝廷刚驾驶一辆摩托车,从五通桥区经国道213线回家。当他行驶到国道213线1179KM+700M时,摩托车与堆放在公路上的砂石堆相撞。经抢救无效,58岁的郝廷刚于次日死亡。经过对证人的询问调查,10月4日18时30分之前道路上没有堆放砂石,10月5日7时30分后,看到事发地点堆有砂石,但不知道是谁堆放的。

  事后,井研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堆放在道路上的砂石对此次事故有一定的影响。由于迟迟找不到堆放砂石的主人,郝廷刚家人认为乐山市公路局、乐山市公路局直属段、乐山市路政支队具有清障义务,但没有尽到管理保护好公路的职责,砂石堆放了12个小时还没有排障,对车祸应承担主要责任,索赔约40万元。

  乐山市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乐山市公路局、乐山市公路局直属段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乐山市路政支队承担20%的赔偿责任。郝廷刚家人提起了上诉。

  近日,乐山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中责任和过错大小确定乐山路政支队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同时本案中违法堆放的砂石明显不属于路面泥土、杂物的范围,而属于侵害路产路权,超出了乐山公路直属段、乐山公路局的养护工作范围,故不负有法定或约定的巡查和清理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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