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治资讯>其他案件>
“李鬼”QQ冒充供货商 买家上当错汇货款
时间:2015-03-10 09:39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在东莞开店的杨女士遭遇新型诈骗,“李鬼”QQ冒充供货商提供了新账号,而店里财务人员没有电话核实,就汇去5万多元,没想到汇错了对象。供货商没收到货款,将杨女士告上法庭。近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杨女士虽涉嫌被骗,但不影响其应当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判令杨女士仍须支付供货商货款5万多元。

  买家遇“李鬼”QQ

  李老板在东莞市长安镇开了一家铝材店,跟杨女士开办的铜铝材料店有多年业务往来。两家店的工作人员一般通过QQ沟通对账及汇款事宜。杨女士平常与客户谈生意,都是通过QQ聊天谈好后,再用电话跟客户确认。李老板店的货款账号,一直是用本人的个人账户。2014年2月,两个店之间又有一笔买卖,杨女士需支付李老板一笔货款。3月6日,杨女士店里的工作QQ收到了一份货款对账单,对方QQ昵称为李老板店里的工作QQ,确认杨女士尚欠李老板货款5万多元,并指示杨女士店里将货款汇入一个新的指定账号,户名为“林毅”。同月14日,杨女士的财务人员向上述新账户汇款5万多元。但令人意外的是,李老板称,该店没有收到杨女士店里所汇货款,发送前述账号的QQ也不是李老板店里使用的,这令杨女士大吃一惊。

  经查,此前跟杨女士店里联系要求对账汇款的QQ号,并非李老板店里原来使用的工作QQ号。

  李老板店里的工作人员回忆称,2014年3月4日,一个昵称“××铜铝不锈钢材料”的QQ添加该店的工作QQ为好友,称因电脑系统重装,要求重新发送案涉交易对账单。她当时没注意到这QQ号码与杨女士店里之前使用的QQ号码不同,且两个QQ昵称一致,对方沟通中也说了两个店对账的情况,她误以为这是杨女士店里的QQ,就向对方发送了案涉交易对账单。3月6日,一个昵称为李老板店名的QQ添加了杨女士店里的工作QQ为好友,发送了上述对账单,并催要货款,称原账号因清账无法使用,要求改用名为“林毅”的新账户付款。

  此时,杨女士店里财务人员没注意到对方的QQ号码实际上已变更,也没有向李老板店里电话核实账户变更情况。于是,这笔本应付给李老板的货款5万多元,就汇到了“林毅”的账户上。

  杨女士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该店被诈骗。但该案至今尚未侦破。

  被骗虽冤枉仍须还货款

  2014年7月,李老板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杨女士,追索货款5万多元及其利息。

  杨女士确认有这笔货款,但觉得自己应该是被他人诈骗,实在冤枉。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老板已提交证据证明该店员工并无“林毅”其人,杨女士未能举证证明此人为李老板店里员工或受李老板委托收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双方的买卖合同与案外人涉嫌诈骗,属于不同法律关系,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不影响杨女士应当支付货款的民事责任。杨女士的店在只通过QQ方式收到变更付款账户指示后,在有时间、有机会跟供货商沟通确认的情况下,没有依照交易习惯与对方沟通确认账户变更信息,就直接向新账户汇款,存在过失。李老板店里轻信案外人的QQ而泄露案涉交易对账单,也存在一定疏忽,但不影响杨女士的责任承担。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杨女士支付李老板货款5万多元及其利息。日前,该判决已生效,杨女士已履行付款义务。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