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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申请执行的主体适用
时间:2010-05-21 09:33 来源: 点击:

  仲裁是非经司法诉讼途径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争议解决方式,广泛运用于民商事的争议解决过程。仲裁裁决由于其仲裁程序的灵活性、一裁终局的快捷性、所需费用的经济性等不同于诉讼程序的特点,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自愿协商将争议提交仲裁。但由于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区别,仲裁裁决的主体往往存在不规范现象,这就使得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法院在执行中存在执行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笔者通过以下事例,与大家共同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一、案例及分歧意见。

  王某是某机砖厂工人,因工伤致残,该机砖厂是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为熊某。王某与熊某就赔偿事项协商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仲裁过程中,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庭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裁决书的双方当事人一方为王某,另一方为某机砖厂,并未列熊某为当事人。裁决书生效后,因熊某未主动履行义务,王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该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发现熊某已将机砖厂卖给他人,王某又向法院申请追加熊某为被执行人,在法院主持的执行听证中,熊某未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对如何执行该案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据最高院民诉法意见,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该仲裁裁决适用主体错误,可依职权直接变更熊某为被执行人。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不符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且熊某本人未申请法院不予执行,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审查仲裁裁决,作出不予执行裁定,由于熊某私自将机砖厂卖给他人,只能裁定追加熊某在出售机砖厂所得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据仲裁法和最高院民诉法意见,该裁决符合不予执行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虽然熊某未申请不予执行,法院也应主动审查,作出不予执行的裁定,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并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国内仲裁而言,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只有7种,包括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④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⑤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中第五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即属于本案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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