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民事执行>执行异议>
论新的执行异议制度
时间:2010-05-20 17:41 来源: 点击:

  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02条的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异议问题作了简洁明了的规定,与该法第204条案外人异议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民事执行异议制度的基础,是执行异议制度的基本原则性规定。该制度是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排除因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时的法律武器,是我国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当事人、案外人的一道救济防线,能有效地实现和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及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执行权力的正常行使、防止执行权力的滥用,便于对执行案件实施有效地内部制约及外部监督,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司法权威,实现执行公正。

  一、新旧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受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该条规定属于新增加的执行异议内容。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天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执行异议的规定与旧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不尽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执行规定》第70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以书面形式提出确有困难的,可以允许以口头形式提出。”以上是涉及执行异议的所有相关原则性规定。

  二、新旧民诉法对执行异议规定的差异

  通过对比新旧民诉法有关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有以下几点差异:

  第一、新法增加规定了执行异议的主体。新法第202条的规定属于新增加的内容,它是对执行案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的规定。该规定使执行异议的主体既包括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也包括案外人。而旧法只有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规定。执行当事人是指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强制执行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外人是指除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力,认为其实体上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执行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而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本质上说,利害关系人和案外人都是合法权益受到来自强制执行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案外人应包含在广义的利害关系人之中。但两者也有明显的区别,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针对执行标的,属于实体问题的争议,类似于民诉法规定的有关第三人的性质。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目的是针对执行行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使其权益受到侵害,属于程序性问题。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