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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外人异议书
时间:2010-05-20 17:41 来源: 点击:

  案外人异议书

  葫芦岛市公安局税务案件侦察支队:

  异议人1: X X 身份证:

  异议人2: X X X 身份证:

  服务处所:水木清华项目公司 联系电话:

  在执行人XXX市公安局税务案件侦察支队与被执行人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2007年3月13日的扣押物品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一、异议请求事项:

  请求返还异议人1的个人财产朗科科技40G移动硬盘一块;异议人2的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爱可视180G移动硬盘一块、不锈钢1G优盘一个。

  二、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1、异议人2均系河北省邯郸地区人,于2006年5月16日来到葫芦岛水木清华项目公司工作,为工作方便把自己购买的朗科科技40G移动硬盘、联想笔记本电脑、爱可视180G移动硬盘、不锈钢1G优盘带了过来,这些均属我们个人财产。

  2007年3月13日葫芦岛市公安局税务案件侦察支队将我们的个人的财产朗科科技40G移动硬盘一块、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爱可视180G移动硬盘一块、不锈钢1G优盘一个,和被执行人的财产一并扣押。为了配合执法,我们对执法人员声明了以上系个人财产,并积极配合。

  综上所述,我们是案外人,贵单位将我们的财产予以执行,是不恰当的。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求对上述个人财产执行回转,以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致 敬礼

  异议人1: 异议人2:

  2007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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