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称为案外人异议,又称执行异议。之所以有案外人异议这个程序,是因为执行法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等一系列的执行措施可能出现错误。执行工作实践中经常出现侵害第三人权益或被诉称侵害第三人权益的情况,这种情况的产生,虽不能排除执行人员的主观因素,也应该说执行工作的自身特点也决定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性。因此,建立健全执行异议的审查和处理制度,目的在于全面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发现和纠正执行中的错误,避免执行失误。
一、在执行中启动执行异议的条件和一般要求
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的财产除个别由生效法律文书明确判定的特定物之处,主要是根据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此时强制执行又要求必须迅速及时,一旦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就应尽快采取措施,所以发现财产则无须对它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彻底的事先审查,只须据表面现象该财产由被执行人占有,即可认定该物属被执行人所有。法律上没有要求执行人员在采取执行措施之前,还须进一步查明权属的真实性,去排除任何可能的第三人异议,而只能预先假定,表面上的占有就代表事实上的所有,只要随后没有他人提出异议即可。但现实的生活中财产的存在状况是非常复杂多面的,财产的真实归属和表面归属有时是不一致的,这就决定了在少数情况下难免会侵害他人的权利。为此,法律上设定了对他人(案外人)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程序,即案外人异议。
提出执行异议必须符合的条件:一、提出执行异议的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执行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须以自己的名义提出,案件当事人不能自己或代位提出。二、必须在执行程序中提出。执行程序已经结束,案外人应通过诉讼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三、执行异议的内容是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要求确认执行标的是其所有,撤销对争议标的执行。对主张权利超过执行标的范围,应另行起诉。四、案外人提出异议必须同时递交足以认定其为所有人的证据。如只系本人口头所述,则不应启动异议审查程序。五、必须向原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提出。如向上一级法院提出,可能会延误原执行法院的审查时机。六、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有具体的事实理由和明确的请求,提供书面有因难,可口述由执行人员记录在案。
二、执行中对案外人提出异议的审查方式及处理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这一条规定较为含糊,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很难把握执行,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作了一些解释:民诉法第208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当限于案外人依该条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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