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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执行异议的认定与处理
时间:2010-05-20 17:41 来源: 点击:

  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是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然而,对执行异议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诉讼法没有详尽,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甚至引发执行乱。本文紧密结合司法实践,全面对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执行异议审查的组织、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全面构思,并提出了一些中肯意见,旨在建立规范执行异议的审查、认定与处理程序办法。

  一、前言

  人民法院在查封、扣押、变卖执行标的物或者变更执行主体时,经常出现案外人或被变更的执行主体提出执行异议,认为侵害了第三人权益或被诉侵害第三人权益。虽然不排除执行人员主观上的因素,但应该说执行工作自身的特点已决定了这种情况的不可避免性。对执行异议认定与处理的程序和规定,诉讼法没有详尽,造成提出异议的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及时保护,对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监督,一直体现不出较强的监督力度,造成执行乱。因此,建立更加趋合理、完善的审查认定与处理,对执行工作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案外人提出来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而依照民诉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执行异议如何审查,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可循,审查方法不一,而口头审查处理的为数较多,笔录在案的为数较少,久拖不决、延误案件执行的现象也有之。对案件的处理无卷可查,质量就没有标准可衡量,对于错案也无人监督。为了填补这一空白,做到及时正确处理执行异议,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准确度,本文拟对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执行异议审查的组织、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以及执行异议的处理进行论述,旨在制定切实可行的执行异议审查、认定与处理规范。

  二、执行异议提起的条件

  1、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

  我们知道,引起执行程序完结的因素有多方面,债务履行、债权实现,债权人撤回执行申请,民事强制根据失去效力等等。其中,债务履行、债权实现是最理想的执行程序终结方式,其最主要功能就是终结执行程序。执行目的一经达到,民事强制执行机构就没有必要继续采取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也没有必要继续下去。执行完毕和和和解协议履行就是基于这种原因而完结执行的。因此,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执行程序完结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属于新的法律关系,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或按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或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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