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时间:2010-05-20 17:25 来源: 点击:次
为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确保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作出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任职及其公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根据这一办法,检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检察院和同一工作部门的相关职务,不能在相邻两级检察院同时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民族地方自治县外,一般不得在原籍担任县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人员从事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如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发生利害关系时,相关的检察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暂行办法规定,检察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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