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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院究竟在保护谁的利益
时间:2010-05-20 17:35 来源: 点击:

  执行法院究竟在保护谁的利益

  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3)沛委执字11号执结案件的异议

  异议人:丰县建筑安装施工公司,委托代理人刘桐林,男,52岁,丰县人,住丰县工农北路29号

  异议人:张锦平,汉族,48岁,下岗职工。

  异议人因与国营丰县大沙河果园工程款纠纷强制执行一案,对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03)沛委执字11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表示强烈不满,提出如下异议:

  一、执行法院纵容被执行人的抗法行为,对案外人的阻挠听之任之。

  (1)此案由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执行时于2000年6月即将被执行人的冷库一座查封,但被执行人于查封后交给案外华元公司强行在查封的一个整体场地上交叉建厂房,执行法院对此给予了放纵,不理不睬。助长了被执行人的抗法气焰。

  (2)案外人大沙河镇政府在查封后公然将被查封的冷库交于华元公司使用经营,对抗法院的查封,拉开了阻挠法院执行的帷幕,从而也埋下了侵害异议人权利的祸根,更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华元公司锅炉爆炸造成一死三十二伤的重大安全事故,对大沙河镇政府阻挠执行的这一始作佣者,执行法院却抽手旁观,听之任之。当然一个基层法院是没有这个胆量的,而是因为秉承了市中院领导的意旨,才敢对大沙河镇政府开绿灯网开一面而不对其采取任何制止措施的。

  (3)在被查封的冷库于2004年1月16日被拍卖后,华元公司受大沙河镇政府的指使对冷库内的机器设备及配套的水电设施和生活设施盗、抢、砸、割而没有被追究,不是执行法院无能而是唯上级法院领导的马头是瞻。

  二、执行法院漠视异议人的权利却对抗法人进行庇护。

  被查封的冷库在拍卖后被华元公司洗劫:能拿的拿走,不能移动的砸毁破坏殆尽,偌大的一座冷库除了面目全非的机器外,诸如相关的配套设施满目疮痍,惨不忍睹,但执行法院却以“少部分破坏,缺失价为8720元”赔偿,草率结案,无论如何难让异议人接受,因为被损坏、盗抢砸割的设备价值如果新购远远不低于 60万元,8720元了结赔偿如同儿戏,仅因此异议人就不会息争,要求追回05年6月执行法院到现场拍照的部分罐装线,和被破坏的设备设施恢复原状。

  三、冷库查封后,华元公司建造的厂房必须全部拆除。

  在查封的冷库场地上建厂房,建设主体不是被执行人,而是受被执行人指使的案外人华元公司,华元公司在被查封的冷库场地上交叉建房的目的是阻止法院执行,对执行工作发难,执行法院以竞买人“明知”而不予拆除,是在保护违法行为,纵容抗法行为。执行法院认为“属无理要求”意在庇护华元公司,损害异议人的权利,因为没有彻底拆除,华元公司与竞买人之间形成权利交叉,竞买人无法行使物权。执行法院不但没有依法解决矛盾、化解纠纷,而是在制造矛盾,加剧相邻物权的相互争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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