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通过对新民事诉讼法违法执行行为异议程序内容的分析,讨论执行实践中运用该条文可能存在的问题。对违法性执行行为与国家赔偿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以期达到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的目的。最后笔者对减少违法性执行行为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违法执行行为 异议 程序
新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已经通过,其中主要改动的条款多集中在执行篇及审判监督篇中,增加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异议救济权利,填补了以往立法上的不足。本文试图通过对现有民诉法新修订的相关法条中关于违法性执行行为救济程序的设置可能存在的问题做一探讨,以期对以后的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简要分析新的民事诉讼法对违法执行行为异议程序的设置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这是新增加的一条法律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权利。
(一)执行行为违法时有权提出异议的主体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以下简称本条)的规定,在执行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异议的主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既包括当事人,也包括有关的利害关系人。该条明确了对违法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主体规定,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设立了执行救济程序的途径。
这里的“当事人”是指执行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都可能因违法的执行行为受到侵害,因此,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必要赋予提起异议的权利。引起注意的是,该条中的“当事人”不限于执行依据上所列明的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被人民法院依法变更、追加为当事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属于该条规定的当事人的范畴。
该条中所说的“利害关系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因强制执行而侵害到其法律上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在拍卖执行标的物之前,忽略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即可提出异议;或在拍卖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法院仍将标的物拍归其他竞买人的,优先购买权人即可提出异议【1】。其他类似的因法院的执行行为而导致其法律上的利益受到侵害的人,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利害关系人” 含义的界定应当是广义的概念,形式上具备如下特征即可认为是“利害关系人”:(1)客观上造成除执行当事人以外的人利益造成既有的损害或将来必然发生的利益损害。(2)主观上“利害关系人”认为自己的利益受到执行行为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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