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中担保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相当多,在整个执行制度中占有相当重要的份量,是人民法院执行实践工作的顺利推进一个重要因素。但是,关于执行中的担保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却较少,而且规定的较为简单、笼统,执行人员在司法操作中对一些问题处理存在一定的分岐甚至会“凭感觉走”,导致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完全发挥其在执行中应有的作用,本文就执行担保制度中的涉及相关关问题进行初步探索并做一定的分析。
一、执行担保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民事诉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担保可归纳为:在执行中,案件中的被执行人在法院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存在着暂时困难,无法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得到人民法院许可,且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从而人民法院暂缓执行的一种法律制度。
从以上概念可以得出,执行担保必须具有如下条件:
1、执行担保所涉及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程序。这里所指的执行程序是指案件中的胜诉权利人向法院申请要求对该案进行执行,经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从而立案受理后的阶段。
2、执行担保须由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执行担保是使生效法律文书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说明将提供(自己的或第三人的)财产或提供担保人作为履行法律文书的担保。
3、被执行人向法院提出执行担保要求需得到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暂缓执行将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利益暂时不能得到实现,而该权益的实现期限及实现方式是经过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对该权益的实质性处分应该得到权利人的同意。
4、该执行担保须由人民法院审查许可。法院对担保的审查认可是担保可得执行的必要条件,法院审查担保有无违反国家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之处。
二、执行担保的种类
执行担保与民商事担保同属担保关系,在本质和目的上具有相当的一致性,比如两者都是属于债的保全,均是以自己或他人的财产为将来可能发生的债务不履行做担保等等。借鉴民商事中的担保分类结合执行担保的特殊性,笔者认为执行担保可分为保证、抵押、质押。
(一)执行担保中的保证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是指保证人经申请人同意,向法院保证,当被执行人在法院许可的承诺期限内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执行担保中的保证,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执行担保中的保证人提出针对特定权利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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