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时间:2010-05-21 09:13 来源: 点击:次
一般情况下,本罪与后者不会发生混淆。但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进行非法搜查的,其既触犯本罪与后罪,对之,可以牵连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理。如果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在伪造司法机关的搜查证后又冒充司法人员进行搜查,且劫取他人财物的,则应以抢劫罪定罪科刑,而不是构成本罪,亦不是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等
- 上一篇:非法搜查罪与抢劫罪、盗窃罪、侮辱妇女罪等的
- 下一篇:非法搜查罪的处罚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收集犯罪证据场所搜查
- · 搜查措施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