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证明责任配置指的是对于执行程序中出现的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的争议以及其他程序和实体异议由哪个诉讼主体来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该问题虽然只是执行程序中的一个小问题,但它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是否实现,关系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是否执行,也就是说它与当事人的利益,与程序理性、司法正义都有关。因而我们必须要寻求该问题在执行程序中的合理展开和解决。在此,我们首先面对的就是审判程序中的证明责任配置规则是否适用于执行程序的问题。对于此,一般认为执行程序中的证据问题,准用审判程序的规定;而在实践中也当然地予以沿用审判程序的证明责任配置规则。但是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执行程序的本质,是否区分了执行程序不同性质的争议是值得探讨的。也就是说我们应明了什么样的证明责任配置制度才符合执行程序的本质,符合合理解决执行程序不同争议的需要。
一、 民事执行程序证明责任配置的法理根据
在法治社会,国家保护私权的救济程序分为两个阶段,一是确定私权的程序即民事审判程序,二是实现私权的程序即民事执行程序。尽管二者都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但其区别也是明显的,它们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有着不同的任务和作用,有着不同的发展趋势。这也就意味着在二者的运行过程中,其程序要素会有所不同,其制度设计也应各有侧重,它也体现在证明责任的配置上。从根本上讲,民事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民事审判权与执行权的本质不同,是构建民事执行程序证明责任配置规则的内因。
(一) 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价值追求不同,决定了二者在证据规则上的定位不同
民事审判程序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公平、公正和经济,而民事执行追求的价值目标主要是迅速、廉价和适当。 [1]在民事审判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争执和不明确状态,民事审判的重心在于查明事实,公正地裁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而要求当事人就自己的主张举证,法院居中裁判,防止法官先入为主,影响公正。在民事执行阶段,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民事执行要处理的问题的核心是如何地迅速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公正性问题已不再是核心问题。如果裁判不能得到迅速的执行,一是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二是损害了法院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执行程序的目标就在于以简化的程序和手续,以最少的成本实现当事人的债权,恢复正常的社会程序。但是执行程序并不是不讲公正,它在实现债权人的债权的同时,要兼顾债务人和执行相关人的合法利益。民事执行的这些价值必然要反映到具体的制度中去,在证据责任的配置上要求加大执行法院的调查取证,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申报义务,明确债权人的提供执行线索的权利,明确异议人的举证责任,以迅速的解决争议,实现生效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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