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中央部署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以来,海淀法院清理执行积案战果显著,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共执结有财产的积案总数1512件,积案执结率100%;其中重点集中全力执结涉及民生案件,共执结此类案件162件,为权利人执行回款1833.92万元。在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中,当事人向法院咨询了多类型执行方面的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对三个典型问题进行说明。
在集中清理积案的过程中,有这样一起执行案件,李先生与周某原先是生意伙伴,二人关系非常要好,后来周某自己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李先生借了60万元,但投资失败,血本无归,周某的妻子与其离婚,分得房子后带着孩子离他而去。在勉强归还李先生5万元后,周某也从此杳无音信。无奈,李先生将周某诉至法院,缺席审理后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令周某返还李先生借款本金55万元及相应利息。李先生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发现周某名下无存款、无住房、无工资,且周某根本找不到。在此情况下,法院出具了一份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因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一晃三年过去了,最近,李先生发现了周某,并打听到周某做生意赚到了钱,但打电话给周某时其并没有还钱的意思。李先生想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了,现在应该怎么办?
实际上,李先生取得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李先生应及时联系原执行法官,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申请法院恢复执行。
其实,经常会有这样看似简单的问题发生,当事人往往不清楚在司法实务中民事执行程序的结束形态到底有哪些,对于诸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有何区别,执行程序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的后果是什么,执行标的随着执行程序的形态变化有无变化等等问题也缺乏了解。民事执行程序现在的结案方式主要有:执行完毕、执行和解、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执行终结、不予执行、自动执行、提及执行、指定执行等等。在对执行程序的状态有了大概了解后,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可以仔细审查自身案件情况,明确程序,维护权利。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终结执行程序有何区别?
某物业公司将小区内多名拖欠供暖费的业主告上法庭,其中包括78岁的孤寡老人刘大爷,后来经法庭审理查明,该小区是老社区,居住人员大都为原来一个国有企业的员工,后来企业经过改制,员工均下岗分流。刘大爷原来就不是正式工,又无子女,只能靠微薄的养老金和政府救济生活。保暖费原先是企业代交的,现在只能自己交,可确实没有钱。至物业公司起诉时刘大爷共欠四年的供暖费7300余元。物业公司胜诉并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了解到这些情况属实并去家中进行查访后,发现确实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便出具民事裁定书,终结了执行程序。同时,法院向民政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民政部门向刘大爷这种生活极为困难的孤寡老人提供一些基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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