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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程序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时间:2010-05-20 17:56 来源: 点击:

  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对其中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的程序问题如何理解,目前在理论界产生了诸多争议。

  大多数观点认为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不需要通过诉讼,在程序上不属于诉讼程序。但对究竟属于何种程序,有人认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未对程序问题予以表述,也有人认为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有人认为是非诉程序,也有人认为是非诉执行程序。还有人认为应通过非诉程序解决,参照督促程序处理。甚至有人对执行依据提出疑问,认为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不能成为法院的执行依据。笔者认为,对此问题在理论上实有澄清之必要。

  一、什么是非诉程序

  非诉程序,即非诉讼程序,也称非讼程序,是不需要经过诉讼,而与诉讼程序相对应的解决非诉讼事件的程序。非诉事件是指利害关系人在没有民事权益争议的情况下,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事实是否应存在,从而使一定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案件。在立法例上,日本有《非讼案件程序法》,我国台湾地区有“非讼事件法”。我国大陆现行法律中没有规定“非诉程序”这一术语。

  与民事诉讼程序相比较而言,非诉程序与诉讼程序作为两类不同的程序,各自遵循不同的法理,在具体的原则和制度上均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①职权主义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处分权原则,而非诉程序则更多地倾向于职权干预原则;诉讼程序实行辩论原则,而非诉程序则采职权探知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当事人进行原则,而非诉程序则实行职权进行原则。②秘密审理原则。诉讼程序实行公开原则,而非诉程序则以秘密审理为原则。③间接审理原则。诉讼程序实行直接言辞的双方审理原则,而非诉程序贯彻间接的以一方当事人为主的书面审理原则,仅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或权利,而不审理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争议。④以裁定为处分形式。在裁判的形式上,非诉程序有申请但无起诉,有裁定但无判决。⑤一审终审。非诉程序由于不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争议,案情一般比较简单,因此审级制度适用一审终审。

  二、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是非诉程序

  抵押权的实现一般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当事人自救主义,另一种是司法保护主义。而司法对抵押权的实现采用何种程序予以保护,是立法必须考虑的政策性问题。所以,要解决上述争论,应当从我国抵押权实现方式立法程序的转变和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立法渊源中予以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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