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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撤回和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制度初探
时间:2010-05-20 17:56 来源: 点击:

  一、问题提出

  在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中,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承办法官收到案件后,发现强制执行申请内容与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内容不符或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当事人理应撤回申请或法院依职权驳回该申请,但法官遇到此类问题却颇感棘手,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就执行案件立案瑕疵问题作出相应规定。

  当前,司法实践中日益突出的执行案件立案瑕疵问题影响了法院执行工作:一方面法院已经受理执行案件;另一方面因强制执行申请存在瑕疵,法院继续执行因缺乏依据势必损害被执行人利益。在此,笔者举两个案例加以说明。案例一是某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执行乙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立案后执行员经审查发现,该案立案时已超过6个月的申请执行期限,此时继续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显属不当,但因无法律规定救济措施,最后只能按内部退案方法处理。案例二是某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执行某废旧物资收购站借款纠纷一案,立案后执行员经审查,发现该案生效判决确定的是两个义务人,除某废旧物资收购站外,还有某有色金属厂。承办法官将这一情况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方才发觉申请失误,随即向法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对该申请如何处理,一方面法院不能裁定准许撤回申请,更不能裁定终结执行;另一方面,申请人既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法院继续执行显属不当。最后,和前一案例情况一样,法院也只能按内部退案方法处理。上述两案说明,因现行法律未规定执行案件立案瑕疵之弥补方法,导致程序不规范,从而损害了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另据笔者初步统计,笔者所在法院1995年至2005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近9000件,其中近20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案件均以“不予执行”方式结案,深究其原因,无一例外存在立案瑕疵问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之规定,可裁定不予执行的只有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非诉讼法律文书,法院的生效裁判则不适用。此外,实践中还有个别案件发现有立案瑕疵后,执行员经逐级汇报并告知当事人后结案了事,而没有制作任何法律文书。据初步统计,2004年笔者所在法院这类情况就有5起。

  综上,笔者认为,比照审理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建立撤回和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制度非常必要。为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执行程序编”应作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下面,笔者立足执行实务,着重分析撤回和驳回强制执行申请制度的概念、构成特征、性质、法律效力、适用范围及操作程序等。

  二、概念、性质、构成特征及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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