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出台,确定了我国基本物权制度,在确认和保护合法财产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其中,物权公示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它要求物权的变动,即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特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始得产生法律效力。其主要意义在于确定物权的归属,保护交易安全与交易秩序,提高交易的效率。物权公示制度对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法院执行主要是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强制执行措施的结果,往往涉及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实践中,执行中的情况千变万化,而且由于我国并未出台专门的《强制执行法》,对法院的执行权的权力外延并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导致物权与法院执行权之间势必存在冲突。在本文中,笔者以现行民事执行中的查封制度为例,以《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价值基础,探析我国查封制度的完善。
一、我国查封制度的概况
从各国立法例来看,对动产和不动产的执行首先采取的措施均为限制或剥夺债务人对该动产和不动产的处分权,但各国对这种执行措施的称谓却不同。总的来看,国外强制执行立法和理论中似乎并未有意识地将“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概念作明确的区分,无论使用“查封”抑或“扣押”,都包含了我国所谓的“查封”、“扣押”和“冻结”的涵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执行措施分别使用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术语。理论界通说认为,查封和扣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移动财产。一般来说,查封是对执行标的物加贴封条,不准债务人移动,即就地查封;扣押则要将执行标的物转移至其他场所,即异地扣押。 至于冻结,从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18条的规定来看,似乎主要是针对债务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中的存款而采取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学界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所说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术语,本质上并无不同,即均为限制或强行剥夺债务人对其特定财产的处分权而采取的一种执行措施。 笔者对此观点颇为认同,因此在以下论述中,不再对查封、扣押、冻结和扣留等用语作严格的区分,而统一使用查封一词。
二、查封的公示
由于债务人的财产无时无刻不处于私法所调整的流通市场中,因此,如同因法律行为而引起的物权变动一样,因查封而引起的物权变动同样须遵循公示和公信原则,将查封的事实通过一定的方式予以公示,以使有关当事人和第三人周知。鉴于查封公示的方式直接影响到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因此,结合不动产登记制度,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查封公示制度予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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