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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
时间:2010-05-20 18:09 来源: 点击: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前的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诉前财产保全的一般规定:

  一、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二、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四、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对已被查封、冻结的财产,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五、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六、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七、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人民法院不得重复进行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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