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的被执行主体是指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负有给付义务的主体,也即通常所说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至始至终都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然而,由于现实经济生活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最初由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被执行主体,其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因一定情况的发生或存在而需要转由其他主体来承担,或者被执行主体不能独立承担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需要增加新的被执行主体来共同承担该项义务,这就产生了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的问题。
一、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追加的概念及区别
从广义上讲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包括被执行主体的追加,从狭义上讲被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笔者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法律规定的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或追加属狭义的解释。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将据以执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法定事由(如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人因发生歇业、分离、终止、死亡等法律事实时,造成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无法执行)而转由案外义务人承担的一项法律制度.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时,可以依法将与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关系的案外人追加为共同的被执行人,从而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被执行主体追加和变更二者的区别是,变更即是“更换”,变更后由新的被执行主体承担义务,原被执行主体已经消亡;追加即是“增加”,追加后原被执行主体仍然存在,只是增加其他被执行主体与其共同继续履行义务。
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的意义
人民法院终局裁决的内容具有确定力,这种确定力即为既判力。在执行程序开始或执行中,若当事人发生变动,如死亡、丧失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或其他事故,则执行依据有依法及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在自然人方面,为其继承人,在法人方面,则指其权利义务承受人,这是判决效力对义务主体的扩张,这种扩张用什么方法来解决呢?如继续通过诉讼程序来确认,必然增加当事人的讼累,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成本,不利于案件的及时执结,如依一定程序在执行过程中直接予以变更和追加,则可减少当事人的讼累,节约司法资源,使案件得以及时执行。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3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至274条及本规定裁定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由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办理。
- 上一篇:浅谈如何变更被执行主体
- 下一篇: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