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法人的分立与合并,名称的变更及相应利益关系的变换渐趋频繁,导致法律关系主体的不稳定性与政策性变化,因之带来的是权利义务的多层次相互继受性与权责分担的阶段性,在执行实践中主要体现在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责任承担等法律问题趋于复杂化。本文拟对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涉及的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对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被执行主体变更的概念
探讨被执行主体的变更,首先应了解何为被执行主体。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主体又称被执行人,是特指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负有一定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生效法律文书的来源主要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及其它应当执行的法律文书,如仲裁机关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等。
所谓被执行主体变更,狭义的解释是指在执行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因发生注册资金不实、抽逃资金、歇业、分离和死亡等法律事实,造成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直接责任人或受益者为被执行人的司法活动。广义上的解释,包括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概念,即指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依法对被执行主体进行变更、追加的司法活动。
在执行实践中,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必须是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其变更的主要原因是一定财产、资金流转的法律事实出现。即如果没有公民死亡遗产被继承、企业合并、产权转让等法律事实,就不能裁定变更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是有限的,即被裁定变更的主体履行的义务一般不是无限责任,大多在受益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如对继承被执行主体遗产的民事主体,只能裁定其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对超出或不足部分不承担偿付责任。如对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被执行主体,只能裁定其在开办单位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而不能扩大理解或任意裁定变更。
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不同于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所谓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指在执行中,当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与被执行人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独立民事主体与该被执行主体同为被执行主体的司法活动。从词义上看,变更为“变化、更换”之意,追加为“因遗漏而增加”之意。从广义上讲,追加是一种变化,因此追加包括在变更之中。具体讲,被执行主体的变更与被执行主体的追加主要区别在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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