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强制执行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则上,执行当事人也就只能是执行依据上明确指明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但是,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或进行中,若当事人发生变化,则需要由执行依据上指明的当事人的继受人来作为被执行主体,此时,就涉及被执行主体的追加。
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条件
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法律后果是被追加的被执行人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追加被执行主体后,原被执行主体履行民事义务的责任并未消除,而是与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形成共同的被执行主体。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时间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中。
原因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的前提必须是被执行主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法定要求:追加的被执行主体必须是与原被执行人有权利义务的关联性。二者对履行法律义务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
程序要求:被执行主体追加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追加。
被执行主体追加程序的启动
执行主体的追加是否需要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有的学者认为,追加被执行主体不应把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申请作为必要条件,法院都可以依法律程序予以追加。也有学者认为,应当依据民诉法自由处分的原则,把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作为追加执行主体的必要条件。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更符合当前的执行工作情况:第一,有利于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主体追加的情况往往由执行法院依职权才可以查明,申请人限于自身条件无从得知;第二,有利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经济秩序。被执行主体不履行法定义务,逃避债务,这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法院理应对此进行惩治;第三,有利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性,被执行主体应无条件的执行,在出现法定的追加情形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时,不能因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而使案件执行程序中止。
(作者单位:句容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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