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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卖车”“升职”男子以此诈骗被判刑 
时间:2019-02-28 22:06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2月26日,记者从井陉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诈骗案,被告人胡某以帮人“卖车”“升职”为由,诈骗他人巨额财物,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7.37万元。

  2016年初,车主尹某委托张某出售其名下的一辆“路虎”越野车,被告人胡某以帮张某卖车为由,从张某处提走车辆。同年2月15日,胡某指使一熟人伪造借条,编造车主因欠款将该车抵押的谎言,将该车抵押给刘某借款23.17万元,抵押期限一个月,胡某将借款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抵押到期后,胡某既不还款赎回涉案车辆,也不告知车主车辆下落,造成涉案车辆几经流转。车主报案后,2016年5月19日“路虎”车被扣回,经鉴定,涉案“路虎”车价值75.6万元。

  不仅如此,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胡某告诉晓伍(化名),答应托“能人”给晓伍办理晋升工作职务。胡某以办理升职跑关系需要钱为幌子,先后两次骗取晓伍现金共计4.2万元,同样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并未给晓伍办理升职之用。之后,胡某变更联系方式及住址,躲避到山西省阳泉市。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责令退赔违法所得27.37万元,分别返还两名受害人。

  法官表示,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第一条对诈骗数额作了认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至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胡某符合“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标准,因此认定为“数额巨大”。根据诈骗数额、诈骗手段和认罪态度,在“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范围内,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由于被告人胡某将诈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按规定,法院同时责令其退赔所有违法所得,分别返还两名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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