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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简单降低刑责年龄
时间:2018-12-13 15:33 来源: 互联网 点击: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2月2日晚9点半左右,湖南益阳沅江市12岁的小吴持刀杀害了自己34岁的亲生母亲,案情披露后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而近日,因为小吴未满14周岁,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警方释放,由家长接回监管的消息,再次引发热议。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不满16周岁的人不予刑事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面对未满14周岁,又实施了故意杀人这样的严重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该采取怎样的措施呢?这个典型案件,再次考验立法和司法智慧。专家们再次呼吁,尽快完善少年司法分级干预的体系和机制。

  弑母少年由家长接回监管 家属、居民均无所适从

  连日来,12岁少年持刀杀死亲生母亲案引发的震惊还没有平息,少年由家长接回监管的消息再次“一石激起千层浪”。

  记者:“派出所给他放出来了是吧?”

  小吴亲属:“对,就是爷爷奶奶还有那小弟弟,他爸爸在一起嘛,他这么小,我们也不可能拿他怎么样嘛。”

  据新京报报道,小吴的亲属证实,小吴已经被接回家,而当地居民告诉媒体,小吴所在学校的同学家长不希望他回学校上学,居民们也表达了担忧。

  居民:“我们这里的人都很怕的。”

  记者:“怕谁呀?”

  居民:“那个小孩儿呀。比如说要是哪一天我们说他一句,他把我们也杀了怎么办呢?

  而小吴的亲属也表示,不让小吴回学校上学,更没有办法教育他:“政府如果说不管起来的话,如果说不上学不接受教育的话,以后长大了会怎么样?”

  专家:对未成年犯罪应有更加明确的教育矫治制度

  家庭能否对小吴进行有效监管是人们最担忧的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助理教授苑宁宁分析认为:“对于12周岁或10周岁以下年龄特别小的孩子来说,往往他之所以能够实施这些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就足以说明他已经存在很严重的问题了。”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周梅认为,小吴回家接受监管,面临的是亲人的排斥甚至憎恨,同学、邻居的排斥、惧怕,非常不利于他的矫治。

  周梅:“处于一个被排斥、被摒弃(的环境),他无法来对抗这种外在的对他是心理上的重大的压力,还会导致他心理行为出现严重的偏差,完全不利于他的思想改造,观护以及再犯罪的预防。”

  广东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郑子殷律师分析:“虽然刑法试图通过“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的相关规定去解决问题。但现实中,未成年人的专门学校资源匮乏,以广州为例即也只有初中以上的专门学校,没有小学的。”

  我国法律规定,接受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小吴的受教育权是要得到保护的。

  郑子殷:“学校并没有权力在9年义务教育阶段开除学生学籍。按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回归校园变成了涉案男孩的唯一出路。只是由于他的作案行为残忍,学校的老师学生家长会感受非常大的精神压力,感到无法接受,事情变得非常无解。”

  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分析:“虽然是个案,但其实个案背后也折射出当前很现实的一个问题,就是因为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不够,有的是实施了违法行为,有的是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最后处理起来都没有好的办法,导致这些孩子有的是藐视法律,有的是实施了更严重的危害社会的犯罪,有的是在成年以后实施更严重的犯罪。所以说从国家发展的角度来说,对未成年的违法和犯罪行为要有矫治的方法,要有明确的有效的矫治的措施,这个是预防未成人犯罪法确实要解决的问题。”

  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不够,又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对这样的未成年人该怎么办?苑宁宁告诉记者:“在有的国家和地区,对于12周岁或者是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无论他实施了怎样的严重程度的危害社会的行为,那么都应当作为儿童福利事件来对待,交由儿童福利机构或儿童保护机构对其进行干预,包括对他的家庭,对该未成年人的心理、行为,进行一系列的干预。”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研究员张雪梅则认为,我国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可以借鉴和推广。

  张雪梅:“比如说香港的警司警戒制度,在遇到这样的违法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的时候,由具备一定级别的警察来对小孩儿进行警戒,又要求行为人必须要去接受专业的社工服务和行为矫治,也就是说既需要从教育的角度,也需要从服务矫治的角度,来共同的干预有违法或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

  张雪梅进一步分析:“在我们国家就急需要在公安当中发展专门的少年警务,专门的处理未成年人违法和犯罪的这种案件的警察队伍,并且通过警察的批评教育同时,转介给专业的机构,或者社区,来提供后续的这种跟踪服务,提供相应的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诉讼法研究所所长宋英辉教授一直反对以简单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方式解决问题:“不是把这个孩子简单的关起来,把他管住,而是要真正用专业的方法针对他的问题进行教育矫治,包括行为方面的管束,更包括心理方面的干预,应当注意不能中断他的学习,不能中断他对相关谋生技能的这种学习。”

  宋英辉再次呼吁完善我国的少年司法分级干预体系:“针对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行为、触犯刑法行为的这样的一个分级干预的一个体系,这样可以避免或者是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目前比较可行的就是尽快的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这个里面建立一个临界预防的一个分级干预的一个体系。”

  专家们分析,除了尽快完善分级干预体系的立法,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学校、家庭责任的界定,不良行为等级的评估,解除干预的标准是什么?这些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张雪梅在结束采访时说:“很多未成年人就是在严重不良行为当中不断的迷失自己的方向,划了到犯罪的这个边缘,所以尽快完善这方面的法律制度,它不仅是对社会的安全负责,更主要的是对一个孩子的成长负责,一个孩子的成长是有期限的,他的青春年少时光是不可逆转的,特别希望我们的法律制度尽快完善,别让这些孩子等的太久。”

  现状: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

  立法完善需要时间,而小吴的问题迫在眉睫。益阳市教育局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因为他才12岁,没有达到14岁,不能送到少管所。现在当地教育部门有个想法,从小孩以后成长的角度出发,建议他换一个学习环境,因为发生这个事情以后,当地他的同学邻居,他所认识的人都知道了这个事以后,再待在原来的学习环境继续读书的话,恐怕会对这个小孩产生不太好的影响。所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村委会已经联系了,和小孩的父亲在协商,换一个学习环境有利于小孩子今后的发展,最好是换一个没人认识他的学校。从这个小孩子今后的培养角度来说是最理想的。但是现在小孩的父亲还没有给出最终答复。”

  而多位专家建议,当地教育部门、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应该对小吴和他的家庭成员进行持续的心理干预。

  昨夜,当地又发布了最新消息:沅江市教育局正为小吴制定后续学习计划,还没有确定最终方案。湖南新闻综合门户网站红网报道,目前,吴某康已被带离原生活环境,因其未满14周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暂时对吴某康采取下列教育管束措施:由其监护人及公安、教育、镇政府共同对其进行定点监护管理,并进行心理疏导、法制辅导、文化教育等。有关部门将根据吴某康教育转化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采取进一步教育管束措施。

  另据吴某康奶奶透露,12日下午,小吴原就读学校的两位老师来到他们所在的招待所,表示从当天起,学校会派吴某康的任课老师每天来招待所给其孙子辅导功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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