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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人参加涉黑团伙获刑:组织卖淫勒索 最高判2
时间:2018-04-02 11:10 来源: 澎湃 点击:

  3月30日上午,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14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是中央今年部署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青岛市两级法院宣判的首起涉黑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红、于瀛寰等人自2001年起在某市场通过经营“洗头房”的方式进行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于2007年年底逐步确立了在该市场“一家独大”的地位,发展成了以赵红、于瀛寰为首的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通过转租“洗头房”获取差价、强迫“卖淫业”店主交纳保护费、从卖淫女的卖淫行为中营利抽头等手段实现对该市场“卖淫业”的非法控制,明目张胆地大肆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对于不服从管理或者不交纳保护费的“卖淫业”店主通过打砸店铺等形式排除异己,对于在市场上经营其他买卖的商铺,无事生非,通过砸店、辱骂等行为恐吓无辜群众。为维护其非法利益、扩张势力范围、树立非法权威,该组织先后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先后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赵红、于瀛寰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通过实施组织卖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以暴力、威胁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打砸店铺、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实现了对卖淫行业的非法控制,进行有组织的卖淫活动,具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控制性特征。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被告人于瀛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其他成员也分别被判处十三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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