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出老千” 赌客遭敲诈
被索要30万元才放人 两名被告人因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4年和6年
施某、林某和鄢某等人在屋内赌博,其间施某、林某二人以鄢某“出老千”为由,向鄢某等3人敲诈勒索钱财。鄢某等人被迫无奈,向二人账户先后转账30万元后才得以脱身。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施某、林某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二人有期徒刑4年和6年。
赌博敲诈3人3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施某、林某与被害人鄢某等人在海淀区西三旗某房间内进行赌博活动。当日21时许,施某、林某伙同他人以发现被害人鄢某等3人在赌博过程中“出老千”为由,向3人索要30万元,后3人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转账给施某16.1万元、转账给林某13.9万元。同年1月9日,施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施某于当日协助公安机关将林某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施某、林某的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庭审中,施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施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出老千”是本案诱因,因此被害人存在过错。此外施某案发后协助抓捕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当庭认罪悔罪,亲属已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
而林某则不认罪,他辩解称银行账户中收到的13.9万元是施某的还款,不属于敲诈勒索,不构成犯罪。
庭审辩称所得系欠款
被害人鄢某称,事发当天他和哥哥、同乡去找施某玩牌,在牌桌上施某说他们使诈,对方先是把门锁上,后来几个人一拥而上,要求他们3人将身上的钱、手机和车钥匙掏出来,并搜了他们的身。
接着林某说自己输钱了,是他们3人使的诈,让每人立刻拿出10万元,拖延半小时每人还得加10万,要不就卸胳膊腿。鄢某说,之后他们几人各处借钱,通过网银给林某的账号上共汇入13.9万元。后施某又押着他们其中一人去ATM机转账16.1万元,共向林某、施某的账户内转入了30万元。转账完毕后,对方还让鄢某打了张借条,鄢某等3人才被放走。
被告人林某则称,在牌桌上施某突然提出鄢某“出老千”,就不玩牌了。他发现其中一人耳朵里戴着耳机,他就把耳机抠出来。之后施某叫他到楼道,让他看了一张欠条,说鄢某欠他30万元,可以借着“出老千”之事把钱要回来,二人商量不还钱就不让他们走,可以把车扣下来。
回到屋里后,他让对方3人把身上的东西都掏出来,并跟对方说当日必须还钱,要不然就把车扣下。林某说,施某曾在2014年向他借过14万元,之前还借过1万现金,共15万元,所以他收到的13.9万元是施某归还的欠款。不过施某在法庭上称,鄢某等人案发前没有向其借过钱,案发前他也没有向林某借过钱。
以敲诈勒索罪分别获刑
对于林某的说法,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查,施某、林某与被害人鄢某等人于案发当日一起玩牌,施某以被害人“出老千”为由,伙同林某及他人利用人数优势、通过言语威胁的方式勒索被害人财物。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施某表示与鄢某之间没有借款关系,也不欠林某钱款,金额30万元与汇入施某、林某二人账户中钱款总金额吻合,足以证明林某等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共同勒索被害人财物的事实,林某的无罪辩解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鉴于施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涉案赃款已退赔,故对二被告人均酌予从轻处罚。
综合全案,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施某有期徒刑4年、林某有期徒刑6年,并各处二人罚金5万元。
北京晨报记者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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