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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男子找人冒充养母偷偷抵押房产
时间:2016-07-21 09:12 来源: 人民法院报 点击:

     因吸毒负债累累,竟找人冒充养母办理公证手续,将其与养母共有的一处房产作了抵押。养母得知后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养子擅自抵押她名下财产的行为无效。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养母的诉讼请求。

    王强因吸毒在外欠下了50多万元债务,债台高筑的他打起了自家房子的主意,于是便和养母赵女士商量,欲将两人共有的一处房屋办理抵押借款,补上这个窟窿。

    赵女士认为吸毒是个无底洞,便拒绝了养子的要求。可王强不死心,竟偷偷拿走赵女士的身份证,并找人冒充赵女士前往公证处,办理了赵女士委托王强办理涉案房屋抵押借款的委托公证。

    取得公证书后,王强与一名叫周勇的男子一同前往上海市嘉定区房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王强向周勇借款120万元,抵押期限2014年11月18日至2015年1月17日,并办理抵押登记。

    得知养子背着自己偷偷办理委托手续和房屋抵押,赵女士当即向公证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处经查发现委托书中赵女士的签名系他人假冒,并以此为据撤销了此前出具的公证书。同时,赵女士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儿子王强无权代理为由,请求法院确认王强与周勇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她名下财产的抵押行为无效。

    庭审中,王强陈述称他与周勇是经案外人朱某介绍认识的,朱某和周勇表示可以通过关系为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但因为时间仓促,先以涉案房屋抵押向周勇借款。因与养母商量遭拒,自己就偷拿了她的身份证,而朱某则帮他找人冒充养母到公证处办理公证。

    周勇辩称其并不知道他人假冒赵女士签名一事,其已按约向王强提供了借款,作为善意第三人,不应当承担王强无权代理的后果。况且赵女士未能妥善保管其身份证明,应当承担保管不善的相应后果。故请求法院驳回赵女士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强明知赵女士拒绝用涉案房屋办理抵押借款,却通过找他人冒名赵女士至公证机关办理委托公证的方式,与周勇办理了相关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事项,王强的行为系无权代理,事后亦未经赵女士追认,故该代理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此外,本案中的交易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判决确认王强与周勇签订的《房屋抵押借款合同》中涉及赵女士财产权利的抵押行为无效。

    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结果已生效。另据承办法官介绍,周勇已至公证机关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执行案件已立案受理。王强仍然应以其自有房屋份额及其他个人财产就自己的借款行为向周勇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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