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高经终字第12—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吉祥里103号中艺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敏,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文杰,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Hapag-Lloyd Container Linie GmbH)。住所地:Ballindamm 25,2095Hamburg,Germany
法定代表人Dieter Schmidtsdorff,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庆杰,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运费纠纷八案,不服天津海事法院(2000)海商初字第111——118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上述八案。上诉人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旭、李文杰,被上诉人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庆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对下列事实无争议,即上诉人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艺公司)1999年3月26日、同年4月
l 2、l 2、6、8、14、l 2、l 2日分别向被上诉人赫伯罗特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赫伯罗特公司)出具编号为BJAC—99—088TX、BJAC—99—084 TX、BJAC—99—095 NJ、BJAC—99—092NJ-1、BJAC—99—098NJ、BJAC—99—106 NJ、BJAC—99—092 NJ-2、BJAC—99—078 NJ号的《联运(进)出口货物代运委托书》,委托赫伯罗特公司承运出口货物。各委托书分别记载托运的集装箱数为5个20‘集装箱、6个20’集装箱、l 2个20‘集装箱、4个20’集装箱、7个20‘集装箱、7个20’集装箱、3个20‘集装箱、7个20’集装箱,装货港均为天津新港,除BJAC—99 —088 TX、BJAC—99—084 TX号委托书记载的目的港为美国休斯敦外、其他各委托书均记载目的港为美国纽约。上列各委托书均有“中艺家具进出口公司”签章,运费支付方式均记载为运费预付。赫伯罗特公司接受中艺公司委托后,其船舶代理人天海国际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天海船代公司)代赫伯罗特公司分别于1999年4月2l、24、 24、24、30、30、30 、30日签发了编号为HLCUPEK99040l943、HLCUPEK990401965、HLCUPEK990402003、 HLCUPEK990402014 、HLCIJPEK 990402069 、HLCUPEK990402070 、HLCUPEK990402047、HLCUPEK990402058号的海运提单。上列各提单均记载承运人为“Hapag—Lloyd Container Linie GmbH”,即赫伯罗特公司,托 运人为“CHINA FURNITURE IMP.&EXP.CORP.”,即中艺公司,收货人为T0 0RDER 0F CAP BARBELL,INC.,运费支付方式及地点为运费在香港预付,并均载有S/C N0.7487/98文号,装货港均为天津新港,除HLCUPEK99040l943、HLCUPEK990401965号提单记载卸货港为美国洛杉矾,交货地点为美国休斯外,其他提单记载的卸货港或交货地均为美国纽约。上述提单分别记载的集装箱数为5个20‘集装箱、6个20’集装箱、l 2个20‘集装箱、4个20’集装箱、7个20‘集装箱、7个20’集装箱、3个20‘集装箱、7个20’集装箱,共计51个20‘集装箱。以上八套提单项下货物装船后,已安全运至卸货港或交货地并交付收货人,赫伯罗特公司履行了运输合同义务。此外,根据中艺公司确认的并在提单中载明的S/C N0.7487/98号协议所规定的运费费率,中国天津新港至美国休斯敦或东岸每个20’集装箱货物运价为1925美元。赫伯罗特公司承运的八票货物共计 51个20‘集装箱,应计98175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