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纬二街甲字48号雁开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 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移风,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敬业,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航都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331号。
法定代表人杜明皓,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佐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建华,北京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HANJIN SHIPPING CO.LTD)。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永登浦区汝矣岛洞25-11。广州办事处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环市东路362号好世界广场1503。
法定代表人赵秀镐,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钟 诚,广东海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宇,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美国航都公司(AIR-CITY INC.)。住所地,15363,ROCK WAY BOULEVARD,JAMAICA,NEWYORK 11434,U.S.A.;或74S GLASGOW AVENUE,INGCEWOOD,CA 90301,U.S.A。
原告西安市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诉被告天津航都长兴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航都)、被告韩进海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韩进海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正本提单放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根据原告申请,通知美国航都公司(以下简称美国航都)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移风、蒋敬业,被告天津航都委托代理人刘佐明,被告韩进海运委托代理人钟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美国航都经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1997年11月24日与德国醒狮贸易公司(AWAKING LION TRADING GMBH)(以下简称德国醒狮)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售货确认书),由原告向德国醒狮出售500箱(5,000打)牛二层皮劳保手套。原告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委托被告天津航都运输。12月31日,天津航都向原告签发了一套三份清洁已装船指示提单,提单号HJSCHUAE10622801,装港黄埔,卸港德国不莱梅,托运人为原告。该货物的实际承运人为韩进海运,该公司于12月29日签发了一套三份清洁已装船指示提单,该套提单经天津航都交给原告,提单记载货物内容与天津航都签发的提单内容一致。其后,在天津航都的安排下,原告在韩进海运的提单上背书,又将这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返还给天津航都,只留天津航都签发的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并将这些提单连同其他货物单据通过银行办理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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