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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取清洁提单的保函的效力
时间:2010-05-19 13:21 来源: 点击:

  一、引 言

  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当今航运实务中被普遍采用。也许是因为这种保函有如润滑的功能,能使承、托运人之间就签发清洁提单与否发生争议时迅速得到“润滑”,从而使予盾双方摆脱僵持的困境,避免双方一触即发的损失。这种保函实际上对促进经济和航运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长期以来,对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不仅外国法院有不同的主张和判例,我国现行的海商法也无明确的规定,法学界和航运界各执一说,莫衷一是,至今国际间尚无统一的认识,因而给实际工作造成了危害。笔者试就这种保函的效力问题,即其在法律上“有效”与“无效”以及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求引起人们的重视。

  二、实践中保函效力问题不确定带来的困惑和危害

  也许人们对 87 年 2 月发生在黄埔港的“金马”轮案 [1] 仍记忆犹新。当时“金马”轮船长对已装船的 15,274 吨木薯片的外表霉迹 ( 装船前经商品检验:符合 F.A.Q. 要求。  即良好的平均质量,严重干霉片,即表面黑内部仍白的在 3-5 %之间 ) 在提单上作出批注,对此托运人不予接受,结果,导致货物返卸、船舶滞留,造成承运人直接经济损失 349,552.05 美元,托运人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 1,918,210.50 元。虽然该案通过诉讼,二审以托运人赔偿承运人 128,226 美元得于了决,  但双方在案中和案外的巨大损失已无法挽回。事实证明,这场因提单批注而引发的纠纷使得两败俱伤,也给外贸、航运事业留下了或多或少的阴影。

  类似纠纷,启示人们必须寻求解决的适当方法,以防患未燃。

  的确,该案损失发生前,当事人都在寻求摆脱困境的方法,其中就提及了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的做法,托运人表示愿意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就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的后果承担责任,但承运人则以这种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而拒之。双方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僵持不下,终使双方遭受惨重的后果。究其原因,就是保函的效力不确定。这不仅给实际工作造成危害,而且也给人们的意识和执法判断带来了困惑。看来,保函担任的角色不容忽视,关键在于客观地评价和明确其法律地位,使人们对其有一个确定的认识,从而减少或避免纠纷。

  三、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正确认识保函的定义及法律特征,将有助于正确认识保函的效力问题。下面就三个不同的观点加以讨论。

  1. 传统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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