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现金担保
时间:2010-05-19 10:45 来源: 点击:次
共同海损现金担保
共同海损现金担保指发生共同海损,收货人在提货前 向船方提供分摊海损的现金担保。当船舶所有人收到保证金后,应 出具收款单据。实际船方通常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函而不要求提供 现金担保。根据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保证金应该以船 舶所有人和保证金支付人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 经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特别帐户。保证金的使用,均由理算人决 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并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分摊 责任。保证金存银行期间的利息收入,应归保证金交付人。保证金 如超过最后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余额退还保证金收据持有人。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推荐新闻
- · 航行途船舶失去动力被救助共同海
- · 共同海损分摊
- · 共同海损的担保
- · 海上保险如何适用保险法?
- · 实际全损的构成条件
- · 找到海上失踪船舶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