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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现金担保
时间:2010-05-19 10:45 来源: 点击:

  共同海损现金担保

  共同海损现金担保指发生共同海损,收货人在提货前 向船方提供分摊海损的现金担保。当船舶所有人收到保证金后,应 出具收款单据。实际船方通常要求货方提供担保函而不要求提供 现金担保。根据1974年《约克一安特卫普规则》,保证金应该以船 舶所有人和保证金支付人分别指定的代表的联合名义,立即存入 经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特别帐户。保证金的使用,均由理算人决 定。保证金的提供、使用、或退还,并不影响各分摊方的最终分摊 责任。保证金存银行期间的利息收入,应归保证金交付人。保证金 如超过最后确定的分摊金额时,应将余额退还保证金收据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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