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海事海商>海事赔偿>
实际全损
时间:2010-05-19 10:45 来源: 点击: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实际全损也称“绝对全损”“或实际海损“也是“推定全损”的对称,即保险财产在物质形式或经济价值上已完全灭失的损失。实际全损主要有下列四种情形:(1)保险标的已遭毁灭,如船舶与货物沉入海底无法打捞或货物被大火毁灭;(2)保险标的属性上的毁灭,原有的商业价值已不复存在,如茶叶遭海水浸湿后香味尽失、水泥浸海水后变成块状;(3)被保险人已不能恢复其所丧失的所有权,如船舶与货物被捕获或扣押后释放无期,或已被没收;(4)船舶失踪已达一定时期,如半年仍无音讯,则可视作全损。被保险人如果遭遇实际全损,即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部赔付。

  保险标的发生实际全损时,被保险人无需办理任何法律手续即可向保险人请求按保险金额获得全部赔偿。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