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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上关于诉前证据保全规定的梳理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一、诉前证据保全的概念

  是指依诉讼参加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证据,在诉讼前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江伟,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7-158.《民事诉讼法》第74条之规定。)

  二、诉讼证据保全的法律依据

  1、《民事诉讼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立案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部分第(一)第(5)规定: “根据当事人申请,依法进行诉前财产、诉前证据保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9项规定:"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1款规定:"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

  第2条规定:"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3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一)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二)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三)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四)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6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2条规定:"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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