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澳门
文 号:法令第82/99/M号
发布日期:1999-11-12
执行日期:1999-11-13
核准《游艇航行规章》──若干废止。
十一月十五日
请查阅:《海事法》
随着使用游艇方面的海上活动增长,该种活动的不同类型的游艇供应亦有所增加。
游艇的使用牵涉到船上人命及财产方面的安全问题,还可能是构成可航行水域污染的原因而对环境造成影响。
因此,有需要制定一个适用的法律框架,在促进该种活动政策的最大范围内作为发展游艇航行术的基本重要因素。
基此;
经听取咨询会意见后;
总督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制定在澳门地区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核准)
核准《游艇航行规章》,此规章以本法令附件的形式公布,且为本法令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 (定义)
为着《游艇航行规章》的效力:
a)游艇(ER),系指长度不小于2.5米,不论属何性质的器具或设备,其作为或可作为水上的移动装置,且用于非牟利的海上运动,钓鱼运动或娱乐;
b)全球海事求救及安全系统(GDMSS),系指覆盖全球的国际通用的通讯系统,这系统容许船舶无论处在何地也能发出及收取求救、安全的信息,以及可以进行与搜索、拯救及其它一般性质的行动有关的通讯;
c)数字选择呼叫(DSC),系指以使用数字密码作为基础的一种技术,其运用使某一无线电通讯站与另一无线电通讯站或其它若干通讯站进行联络,及向之传递信息,并符合国际电讯联盟(UIT)的建议;
d)INMARSAT,系指《国际卫星海事组织公约》所设立的组织;
e)国际航行通告服务(NAVTEX),系指以英语报导海事安全信息的518千赫(KHz)自动接收的协调无线电广播服务,其以窄频带的直接打印电报为之;
f)VHF,系指波段由156至174兆赫的海事流动服务频率;
g)EGC,系指强化组呼叫系统。
第三条 (过渡性规定)
受《游艇航行规章》规定管制的游艇,须在本法规开始生效日起计的六个月内使其状况符合规范。
第四条 (废止)
废止三月十二日的第5/90/M号法令及同日的第21/GM/90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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