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一九八五十五月四日受理一起涉外扣船案。在上级法院的具体指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协助下,经过办案人员的努力,已于五月九川顺利结案。涉外如船案件,我国人民法院虽曾受理过几起,但家这类事故发生在公海,当中双方均系外籍,双方船舶进人我国港口后,一方向我国法院中消扣船的案件尚不多见。总结审理本案的得失,对司法实践、法学理论研究、甚至立法工作不无裨益。
一、基本情况介绍
(一)案情简介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凌晨,巴拿马籍“美虹”轮(WELL RAINBOW)(船东:香港新虹航运有限公司[NEW RAINBOW SHIPPING CO.LTD.ONGKONG]总吨3963.12吨,载重吨5410吨,总长109.40米,主机马力4050马力,最大航速15节,1963年造于荷兰)。自香港驶往天津新港,空载航行。据船长林。五月一日是雾天,0300“美虹”轮航至山东高角(3726.5N,12251.5E)后改向至307,0520左右,值班大副电话告诉船长,现在能见度恶劣,已从2海里降至零。船长起床后。还未登上驾驶台,其右航已与苏联籍“迪夫瑙格斯克”轮(DIVNOGORSK)船首相撞。时间约0535.
“迪夫瑙格斯克”轮属苏联黑海航运公司(BLACK EA SHIPPING CO.(下简称苏联船)船籍港为苏联敖德萨(ODESSA)船长154米,总登记吨6442.52吨,载重吨10568吨,主机马力7800马力,最大航速及5节,1961年造于波兰。据苏联船长递交的“海事声明”称,该5会在天津新港卸货后,四月三十日1400时启航,开往越南海防(HAIPHONG),2200时,能见度降至一链(185.2米),减速为10一11节,2300过老铁山航道。五月一日0529,雷达观测发现有一船舶,当时苏联船的航向为122“。经为人:雷达观测认为,来船航向约为300,航速约14节,两船的最近会遇距离为6-7链。按照七二年海上避碰规则,该轮急欲改向为152,当航向变为143o时与来船相撞,时间约0535,位置为37”50‘110“N,122o16’30‘E.
这次事故中,“美虹”轮驾驶台右前方被撞开一条长约11米,宽约7米的大豁口,第四舱严重进水,写作台半边塌技。但其25名船员除大付一人受重伤,一加油长受轻伤外,其他人无伤亡。苏联船船首线以上受轻微损伤,左锚失落在“美虹”轮驾驶台甲板上。无人身伤亡。此案未发生漏油事故。
事故发生后,“美虹”轮船长要求苏联船长立即救助遇难船员,并将遇难船员送至烟台港。由于当时有雾,苏联船长对航路不熟悉,故误驶威海港。五月二日才到达烟台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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