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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法[经]发[1987]22号

发布日期:1987-8-29

执行日期:1987-8-29

失效日期:1994-07-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我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1987年8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具体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习惯作法,对于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问题具体规定如下:

  一、强制变卖船舶

  (一)船舶被扣押后,船舶所有人在30日内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看管船舶的费用很大,或者船舶本身及其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法院可以应申请人的申请予以强制变卖。

  (二)申请人申请强制变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强制变卖船舶申请书。

  (三)受理法院收到强制变卖船舶申请书后,应对申请是否有充分理由和依据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强制变卖的裁定。裁定须经法院院长批准。

  被申请人或者申请人对裁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负责赔偿。售船期间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垫付。

  (五)受理法院裁定强制变卖被扣押船舶后,应在《中国日报》、《人民日报》(国内、海外版)上连续刊登变卖船舶公告3日。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变卖船舶的理由和依据;

  2、成立变卖船舶委员会负责变卖船舶事宜;

  3、买船人的条件和购买船舶资料、察看船舶现状的办法;

  4、变卖的方式、时间、地点和联系办法;

  5、与该船舶有关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受理法院办理债权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视为放弃在本次变卖中受偿的权利。

  (六)变卖委员会由受理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员、会计师、验船师3至5人组成。变卖委员会的任务是:组织对船舶进行鉴定、估价;主持变卖,并负责与买方签署变卖成交确认书;变卖成交后,办理船舶移交手续,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并出具船舶所有权转移证明书。

  (七)债权人登记债权,应提交书面申请和享有债权的证据。受理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符合登记条件的,发给接受申请通知书。申请人收到通知书后,应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缴纳登记费人民币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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