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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扣留海运船舶的国际公约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发布日期:1952-5-10

  执行日期:1952-5-10

  公约

  各缔约国

  鉴于有通过协议制定关于扣留海船的某些法律规定的愿望,决定为此目的而签订公约,并议定以下各条:

  第一条 在本公约内,下列各词具有本条确指的涵义:

  1、“海事请求”是指由于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原因引起的请求。

  (1)发生碰撞或处于其他状态下的船舶所造成的损害;

  (2)由于任何船舶或因任何船舶的操作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3)海难救助;

  (4)与使用或租赁任何船舶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出现;

  (5)关于在任何船上运输货物的协议,不论是以租船合同或其他形式出现;

  (6)任何船舶所载货物包括行李的灭失或损失;

  (7)共同海损;

  (8)船舶抵押借款;

  (9)拖带;

  (10)引水;

  (11)在任何地方供应船舶营运或日常维护所需的物品或材料;

  (12)任何船舶的建造、修理或装备,或船坞费用或规费;

  (13)船长、高级船员或一般船员的工资;

  (14)船长所支付的费用,包括托运人、承租人或代理人代表船舶或其他船舶所有人支付的费用;

  (15)对任何船舶的权利和所有权方面的争执;

  (16)任何船舶的共有人之间对该船的所有权、占有权、营运或获利方面的争执;

  (17)任何船舶的抵押权或质权;

  2、“扣留”是指依照法律程序扣押船舶,以便保全海事请求,但不包括因执行或满足一项判决而扣押船舶。

  3、“人”包括个人、合伙人和法人团体、政府、政府部门和公共权力机构。

  4、“请求人”是指主张存在对其有利的海事请求的人。

  第二条 悬挂任一缔约国旗帜的船舶,得因任何海事请求,而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被扣,但不得因其他请求而被扣;本公约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扩大或限制根据各该国国内法律或规章赋予其政府或政府所属部门、公共权力机构或码头或港口当局,在其管辖区域内扣留、扣押,或以其他方式阻止船舶开航的权利。 第三条

  1、除本条第4款及第十条另有规定外,请求人得扣留引起海事请求的当事船舶,或在发生海事请求时属于当事船舶所有人的任何其他船舶,即使被扣留船舶准备开航,亦得扣留;但除引起请求的当事船舶以外,其他任何船舶都不得因第一条第1款第(15)、(16)、(17)各项所述海事请求而被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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