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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扣押船舶后清偿债务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一、申请人如何申请拍卖船舶

  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二、拍卖船舶结束后法院如何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拍卖船舶结束后,海事法院应在报刊上刊登公告,说明船舶业已公开拍卖给买方,船舶所有权及其风险自移交时起已经转移,买方对船舶在移交以前所负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船舶原所有人应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三、被扣押船舶被拍卖后如何清偿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的规定,债权登记届满后,由海事法院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通过协商,根据清偿顺序提出分配方案,签订清偿协议,经海事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协商不成由海事法院裁定。拍卖船舶所得价款及其利息一并参加分配。

  清偿顺序,按照我国海商法的以下规定进行: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事法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1、船长、船员和在船在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前述第5项规定的范围。上述所列各项事请求,依照顺序受偿。但是,第4项海事请求,后于第1项至第3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1项至第3项受偿。上述第1、2、3、5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第4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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