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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船舶扣押的不方便法院原则
时间:2010-05-19 13:43 来源: 点击:

  关键词: 船舶扣押 海事管辖权冲突 不方便法院原则 相关程序

  内容提要: 在海事诉讼领域,各国普遍地通过船舶扣押措施扩张其海事管辖权,导致海事管辖权冲突加剧。在船舶扣押领域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有利于缓和海事管辖权的国际冲突、方便法院审理及当事人诉讼。海事法院在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时,应权衡私益及公益保护等多方面因素,解决若干相关的程序衔接问题。

  基于海运业的特殊重要性,包括我国在内的世界各国在海事诉讼领域普遍地采取一种扩张性的管辖权政策,希望借助船舶扣押措施,进一步扩展其海事实体管辖权。但这种做法与国际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的国际司法协调理论相冲突,各国不仅因此易发生海事管辖权冲突,其他负面效应也比较明显,如这可能对当事人及扣船法院均构成不便;审判可能耗费大量公共资源,而法院地国家对此却无必要的公共利益等。对我国而言,我国扣船法院即使清醒地认识到所面临的上述种种困难,也无权拒绝行使相应的管辖权。本文主要以我国及有关国家的船舶扣押理论与实践为基点,以不方便法院原则为平台,反思我国的船舶扣押管辖权政策及立法,藉此为重构更合理的船舶扣押管辖权制度抛砖引玉。

  一、管辖权的自我抑制——扣船法院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法理学依据

  不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enience)起源于19世纪中期的苏格兰司法实践,是指当本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某一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但是,如果该法院认为由它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很不方便或不公平,并且存在其他更为方便审理该案的外国法院时,该法院可以拒绝行使管辖权。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可增进司法公正与效率,避免国内或国际管辖权的冲突,抑制当事人择地行诉(forum shopping)的动机,被称为“文明司法体制的标志”。[1]目前很多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法院,均承认不方便法院原则。受案法院不仅可以适用该原则自行中止或终止其诉讼程序,也可以逆向适用,制止当事人在外国进行不方便的诉讼。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于船舶扣押管辖权领域,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价值。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反映了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要求

  诉讼经济原则强调法院和当事人应尽可能以最少的诉讼成本和费用来完成一个诉讼程序。在衡量由扣船法院行使本案诉讼管辖权的非效率性时,不仅应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成本,还应考虑法院地国为此发生的公共开支。如在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惨案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中,美国联合碳化公司在印度的子公司发生毒气泄漏事故,导致22多万人受害,并造成大量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环境污染。律师代表20多万原告在美国纽约南区联邦法院提起索赔。纽约南区法院若受理该系列案,就意味着将承担巨额的诉讼成本,但纽约南区政府在该案中却没有充分的公共利益。该法院通过反复衡量,最后以“不方便法院”为由驳回起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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