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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保证条款的义务
时间:2010-05-19 13:37 来源: 点击:

  保证是保险法中绝对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对于整个海上保险领域具有普遍的的指导意义。它表现为被保险人和保险在海上保险合同中约定,被保险人承诺保证其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保证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海上保险合同的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的默示保证。根据海上保险的惯例,它们各自适用的范围不同,法律条件也有所区别。

  (1) 明示保证的法律要求。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中,对于明示保证的遵守要求得尤为严格。明示保证通常采用书面形式 , 明示保证内容应当在保险单(或投保单)中载明。

  在海上保险实践中,明示保证可涉及以下各项内容:

  ① 开航保证 ,就是保证船舶在海上保险合同规定的日期准时开航。故保险单上通常写明“在某日(或某日前)开航”。

  ②船舶状态保证。它是保证船舶在指定日期指定地点处于良好状态或完好状态。

  ③ 船员人数保证 ,它是保证按照有关国际公约和有关国家的规定,船上配备足够的船员数额,并且要把工作职责予以合理安排。其遵守的条件包括配备船员的人数和时间。

  ④护航保证。在战争时期,海上保险单往往写明保证船舶在军事护航下航行。

  ⑤国籍保证。它是对于船舶国籍予以的明示保证。

  ⑥中立性保证。它是保证承保船舶或货物处于中立状态。

  (2) 默示保证的法律要求。默示保证是依照法律规定而应当遵守的保证。从国际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来讲,默示保证主要在海上保险中予以适用,故各国海商法均有所规定。我国《海商法》从除外责任角度,规定了被保险人必须提供适航船舶的保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关知保险条款亦有同样规定。

  根据国际海上保险的实践 , 海上保险合同的默示保证主要有三项:

  ①船舶适航的默示保证。它适用于船舶的航次保险、运费保险和货物运输的航次保险,即被保险人保证船舶开航时具有到达承保目的地的适航状态。

  ②船舶不改变航程和不绕航的默示保证。它的内容是保证被保险船舶航行不改变或不偏离两个港口之间的正常航道。

  ③船货合法的默示保证。它是被保险人保证所承保的海上运务以合法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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