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事故须及时通知
时间:2010-05-19 13:37 来源: 点击:次
交费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
保险公司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新《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换句话说,保险公司是否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与投保人是否已经交纳保险费没有直接关系,交费是合同成立后投保人的义务,而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当然,专家提醒您,在保险费交纳方面,新《保险法》确有一定的修改。以往,续期交费的宽限期是60天,只要在这个期限内成功交费,保单就持续有效。现在,新法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也就是说,保险公司有了一个新选择。如果您在保险公司催告您交费之后30天还没有成功交费,可能您的保单就会暂时效力中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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