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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裁判尺度 解读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的司法解
时间:2010-05-19 13:37 来源: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公布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法院在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时存在的模糊认识将得到改变。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负责人,请他就规定作出解读。

  统一法院裁判尺度

  谈到规定制定的背景,这位负责人说,法院在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时存在一些不同的或者模糊的认识,特别是近年来,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关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逐渐增多,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愈加突出,出现了对有关保险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效力以及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等有关问题认识不一致的情况。

  “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法律事实,不同的法院往往会做出不同的认定,影响了司法统一。”他说,为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一裁判尺度,最高法院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该规定。

  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

  “规定适用于法院审理海上保险纠纷,包括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以及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这位负责人说。

  他对这两类案件作出了解释:海上保险合同就是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实践中出现纠纷较多的主要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保险合同。

  而与海上保险合同相关的纠纷则是保险人依据海上保险合同实际赔付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利后,依照海商法的规定向有责任的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此类纠纷虽然不属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但其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密切相关。

  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先适用海商法

  这位负责人表示,在法律适用部分,规定明确了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应当适用的法律以及适用法律的优先顺序。海商法作为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保险法作为规范保险活动的法律,在海商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如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的总体要求、保险合同的一般原则以及财产保险合同的规定等。在海商法和保险法均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亦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将被保险人履行告知义务有关规定具体化

  “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部分,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将海商法规定的被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有关规定具体化或者作适当的完善。”这位负责人分析说,如海商法仅规定了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有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的选择权。但并未规定保险人在选择了继续履行合同后是否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规定对此问题予以明确:如果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视为其选择继续履行合同,应当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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