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案件委托 合同范本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论坛
当前位置: 法制资讯>海事海商>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的法律特性
时间:2010-05-19 09:17 来源: 点击:

  毋庸置疑,如果法律没有设置船舶优先权的制度,仅就船舶优先权所及的五种海事请求而论,当然应当将其列于一般债权。在受偿顺序方面,依据法律规定,一般债权当然要排在抵押和留置等担保物权之后。但是由于法律设置了船舶优先权的制度,人们就要研究或者争论船舶优先权究竟属于物权还是债权?笔者亦有自己的看法,现结合海事理论界的物权说、债权说和程序说分别论述如下:

  (一)有许多学者认为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的一种,主张物权是一种对物的直接管领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我国已经颁布《物权法》的今天,没有必要为船舶优先权究竟是否物权而争论不休。因为《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法》明确规定了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四种物权,也就是说,在我国只有这四种权利属于物权,其他权利如果不属于债权,就是一种特殊的法定权利。海商法并没有明确船舶优先权属于物权,只是规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超越物权的权利,所以不能简单的将船舶优先权视为物权的一种。如果中国海商法在船舶优先权的法条中如同台湾海商法那样使用了“担保”一词,将船舶优先权视为一种担保物权就有法可依了。例如,台湾地区海商法第24条规定:“下列各款为海事优先权担保之债权,有优先受偿之权。”

  (二)认为船舶优先权是债权的人认为,船舶优先权并非指船舶本身享有的何种权利,而是指因船舶而发生的某些债权,针对船舶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观点与《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在主体方面有很大的差异,即《民法通则》规定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船舶优先权不是针对“人”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而是针对船舶(物)产生的权利和义务,这就在概念上和逻辑上与《民法通则》所定义的债产生了巨大的差异。因此,船舶优先权也不是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而在船舶优先权,仅仅债权人是特定的,但其债务人则是不确定的,因为船舶优先权可以随着船舶所有权的移转而移转。从英美法的角度看,船舶优先权具有一定的对物诉讼性质,所以与债权毫无关联可言。

  (三)债权本是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实现本应仰赖于债务人的信誉和能力,这就使债权面临着风险,如果在债权之上再赋予其诸如抵押、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为保障,则使债权具有了物上请求权的法律效力,遂使债权的实现无忧。这正是海商法设立船舶优先权的用意所在。 这种观点认为船舶优先权的设定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而且进一步阐释了船舶优先权不是债权,仅是一种准债权或者称其为一种保护特定人并由法律列明的特殊权利。

网友评论:查看所有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热点新闻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 网站帮助
copyright@2006-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