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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原则论
时间:2010-05-19 09:22 来源: 点击:

  船舶碰撞属于海上侵权行为,是指两艘或两艘以上船舶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只是一方或几方发生损害的物理状态。

  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的损害的事故。”目前,在涉及船舶碰撞的案件如何适用法律,已经成为国际私法上的重要问题。

  纵观有关国际公约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综合一些国家的审判实践,船舶碰撞的法律适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长期以来,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范均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是国际私法上最早确立的原则之一。船舶碰撞作为海上侵权行为的典型代表,理所当然地也应以侵权行为地法作为其基本准据法。事实上,这一原则也确实为广大国家在理论和实践中确立。其意义在于:

  一,船舶碰撞作为一种侵权行为通常涉及到碰撞发生地国家的经济秩序和社会安定,与该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因为船舶碰撞直接威胁着海上交通安全,其后果必将造成船舶、货物灭失或损坏及船上人员的伤亡,给国际海上运输造成巨大损失。

  二,船舶碰撞作为侵权行为是法定之债,由法律严格加以规定,排除当事人的合意,因而非常明确,极易判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并且适用起来方便。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船舶碰撞案件原则上仍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但是侵权行为地法原则也就有了其特定的适用条件,即只有在船舶碰撞发生于一国的领海或内水且碰撞船舶国籍不同时才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即领海或内水所属国家的法律。该原则应是船舶碰撞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以便维护侵权行为地国家的根本利益和正常秩序。

  第二,法院地法则。法院地法也是解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问题的准据法之一,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在公海上且船舶碰撞的国籍不同时,法院地法便发挥出其作用。

  众所周知,公海属于全人类共同所有的财产,任何国家不得在公海上行使管辖权,设定法律制度。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就没有侵权行为地法的存在,侵权行为地法原则在这种情况下不适用。《1977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有关民事管辖权、法律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碰撞发生在领海以外的水域,则适用受理案件法院地法律。

  第三,船旗国法原则。船旗国法是指船舶悬挂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在许多情况下,旗国法被认为是基本的海事法律选择规则,一条普遍适用的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不同的解决方式时法律选择规范。当船舶碰撞发生在公海上且两船同属同一国籍时,就可适用其共同的船旗国法来解决纠纷。该原则的法律意义在于:适用起来方便易行,因为船旗易于识别,便于确定相应的旗国法;使有关问题获得一致的结果,而这正是国际私法所要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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